为加强和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学院党政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学校党政决议的贯彻执行,提高学院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海健康医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规定,遵循“集体领导,共同决策,分工负责,团结协作”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和工作模式,以学院党总支为政治核心,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为行政指挥,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等,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都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和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开展工作时相互应主动征求对方的意见和建设。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主持,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则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党务工作议题时一般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三条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是:学院正(或主持工作副院长)、副院长,党总支正、副书记,分工会主席。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必须真实记录会议的全过程和内容,反映会议的原生态)。根据会议议题内容需要,学院工会、共青团组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亦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间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决策方为有效。
第二章会议议题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是:
1、党务工作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2)研究决定教职工考核与奖惩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科级干部推荐人选,报学校党委组织部考核审批;
(3)研究决定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励和处分、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党建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5)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6)研究决定应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2、行政工作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2)研究制定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3)研究决定教学运行、教学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审定年度经费预算,决定1万元及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和0.5万元设备采购计划(不含耗材)、科技服务项目等重要事项;
(5)收入管理办法、教职工福利和绩效分配方案,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
(6)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受院行政表彰或处罚,以及学校要求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8)研究决定应向学校行政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3、其他事项
(1)研究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
(2)研究决定招生、学科与专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讨论通过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4)研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5)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在上述规定的议题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及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相关建议。具体议题交由院办汇总,最终由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共同协商确定,如意见不统一,暂缓上会。凡未经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突发性重大事件除外),不得列入会议的议程。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须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内容来确定会议主持人。
第七条提交议题应注意的原则:
1、提交的议题应当是主管院领导经过比较充分调查研究而形成的方案、意见和建议。
2、特别重要的议题,主管院领导应当事先征得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和党总支书记的同意后,方可提出。
3、主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 不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4、重要议题(规划、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前交由院办分送各位院领导预阅,以便事先酝酿思考。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八条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为提高会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证讨论的质量,院办至少在党政联席会议召开之前一天,将相关会议议题材料提前交到与会领导班子成员手上,以便他们会前有认真准备、深入调研、充分酝酿的时间,讨论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讨论充分,广泛征集意见,为后面表决打下扎实基础。因故不能出席者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首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列席会议的单位负责人对议题作简要说明。在其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大家意见对讨论的议题做出明确结论。
第十条为提高会议效率,坚持一事一议。讨论议题时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后续发言人不过多发表与前面意见一致的意见;原则上所有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都必须要有结果,避免议而不决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涉及有关干部任免、职称评聘、先进报送等事项,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应坚持贯彻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平等原则。所有参会人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都享有平等的表达权;二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三是如对某些问题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避免感情用事。四是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和问题要认真做好专门记录,保持原生态原风貌;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会后由院办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都应如实记录在案,经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审阅签字确认后作为二级学院文书档案材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主管院领导应抓紧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或不妥之处,应及时向院长和书记报告,或提出在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上复议。未经党政联席会议复议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
第十四条对需要复议的议题,提出复议者应准备充分明确的复议理由,否则主持人有权不予采纳。
第十五条会议成员应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十六条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对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随意泄露,否则追究相关责任,给予诫勉谈话,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自觉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院办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章会议落实
第十九条院办要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表决形成的会议纪要不仅要在全体教师大会上进行宣讲,还应在党务政务工作栏进行张贴在学院二级网站公告栏上公示,做到人人知晓,个个领会,才能充分发挥学院师生员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分管领导或院办分头迅速、准确地布置落实到相关人员,或根据需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在下次的党政联席会议上详细通报贯彻落实的工作情况,对那些周期较长的工作应随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阶段性进展情况,或向学校报告。实施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决定。
第二十一条党政班子根据分工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一七月三月九日